各市、州、縣(市、區)有關部門:

為規范湖北省行政轄區內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行為,維護數據要素市場參與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據要素高效生產流通使用,現將《湖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抓好落實。

湖北省知識產權局 湖北省委網信辦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湖北省公安廳

湖北省司法廳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商務廳 湖北省市場監管局

湖北省數據局 中國人民銀行湖北分行

2024年8月26日?

湖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行為,維護數據要素市場參與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據要素高效生產流通使用,支撐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湖北省數字經濟促進辦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自愿登記、誠實信用、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確保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條 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對象,為依法合規獲取的、經一定算法或規則處理后形成的、具有實用價值及智力成果屬性的處于未公開狀態的數據集合。

第四條 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主體,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持有或者處理數據的主體,包括依法對原始數據實施采集、存儲、加工、傳輸、使用、流通等處理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登記主體”。

登記主體可自行申請登記,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受委托辦理登記事宜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

合作處理數據的,可以共同或由協議約定的主體提出申請。接受他人委托處理數據的,可以根據協議由委托方或雙方共同提出申請。

第五條 湖北省知識產權局統籌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范圍內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和運用等工作。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承擔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并發放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

第二章 登記程序

第六條 申請登記的數據集合應當提前進行公證存證或者運用區塊鏈等可信技術進行存證,提升數據集合的可信賴、可追溯水平。

提供數據公證存證和可信技術存證的平臺或者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備完善的數據安全制度和健全高效的技術防護和運行管理體系,并配合做好與登記平臺的對接工作。

第七條 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工作通過在線方式進行,申請人應以符合規定的電子文檔形式,通過全省統一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提交其申請。

第八條 申請人應通過登記平臺如實填寫登記申請表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提交的登記申請表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信息

包括申請人名稱、申請人類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業務信息、聯系人、通訊地址等信息。

(二)登記對象信息

1.數據集合名稱。

2.數據集合來源及形成時間。說明數據集合來源屬于個人數據、企業數據或公共數據,并提供依法依規獲取的相關證明。

3.所屬行業。

4.應用場景。說明數據集合適用的條件、范圍、對象及其應用能解決的主要問題。

5.結構規模。說明數據項字段名稱、數據格式名稱、數據記錄條數等,并按要求提供一定數量的登記樣例數據。

6.更新頻次。

7.算法規則。

8.存證公證情況。

9.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申請人誠信承諾

申請人對原始數據的獲取、加工處理過程、登記對象本身的安全合規性及申請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承諾。

第九條 登記機構收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事項進行形式審查。登記申請表及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收到材料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正修改或作出說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形式審查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本辦法適用范圍及原則規定的;

(二)未進行數據存證或公證的;

(三)原始數據來源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應當獲得數據來源方授權而未獲得授權的;

(四)數據集合存在權屬爭議且尚未處理完畢的;

(五)申請登記材料提供不完整、不規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六)申請主體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

(七)登記申請主動撤回后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再次提出登記申請的;

(八)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 登記機構對經形式審查符合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要求的,在登記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自登記平臺發布公示內容之日起計算。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名稱、數據知識產權名稱、所屬行業、典型應用場景、數據來源、算法規則簡要說明等信息。

第十一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實名通過登記系統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示內容提出異議,并提交異議申請書、真實身份證明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異議請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登記機構指定期限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撤回異議申請。

登記機構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暫緩登記程序,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申請及相關材料轉送登記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在收到異議申請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提交異議答辯材料和必要證據。登記機構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形成異議處理結果,作出核準登記或駁回登記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申請人和異議人。

涉及權屬爭議的,申請人與異議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司法等途徑解決爭議。待申請人或異議人提交解決爭議的有效證明后,登記機構根據有效證明材料作出核準登記或駁回登記決定。

第十二條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在公示期滿后頒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電子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并在登記平臺上予以公告。

登記公告信息包括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編號、登記主體、登記對象名稱、所屬行業、典型應用場景、結構規模、算法規則簡要說明、存證公證情況等信息。

登記證書采用電子方式頒發,載明登記編號、申請人、數據知識產權名稱、登記日期等信息。

第十三條 經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具有公示效力,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可以作為登記主體合法持有相應數據并行使權益的初步證明。未經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數據知識產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數據處理者及時登記數據知識產權,發揮登記證書在數據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質押融資、價值評估、資產入表、證券化等業務中的作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數據創新開發、傳播利用和價值實現。

第十四條 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登記數據涉及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或者以協議獲取的其他數據,其協議期限不超過3年的,登記證書有效期為授權運營截止日期或相關協議截止日期。

登記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證書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登記手續。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涉及公共數據的,以開放利用協議或授權運營協議期限為續展有效期。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由登記機構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主體、數據來源、更新頻次、存證公證情況等登記申請信息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或備案。

申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時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或者申請人為自然人時發生死亡等情形的,應及時通過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體對數據知識產權進行轉讓、質押、許可使用的,依法取得權利的主體應當自合同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或者備案,上傳相關質押、許可合同副本、相對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涉及數據知識產權轉移的變更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單方申請:

(一)繼承、接受遺贈取得權益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等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生效公文轉移權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機構對數據知識產權變更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及時變更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過程中,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登記公告后,申請人可以主動放棄。撤回或放棄時應提交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撤回申請,并說明具體理由。

第十七條 登記主體可向登記機構申請注銷已登記數據知識產權。

因生效的法律文書等情形導致原登記主體相關權利滅失的,由新權利主體進行注銷或者變更登記;如無新權利主體,則由登記機構進行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十八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告后出現下列情形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書面形式向登記機構提出撤銷登記申請并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登記部門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撤銷登記并進行公告:

(一)登記后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二)確有證據證明其登記后對數據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等造成嚴重阻礙或不利影響的;

(三)以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情形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登記機構對撤銷申請書和證據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登記機構作出撤銷登記決定,通知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主體并予以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數據登記申請號、撤銷公告日、數據名稱等信息。

撤銷登記后,登記主體無正當理由對同一數據集合再次提出登記申請的,不予登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檔案,用于記載數據知識產權基本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

登記機構應當加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監控、保密和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通過登記平臺查閱已登記公告的數據知識產權簡要信息。登記機構應當向公眾提供查詢登記(存證)證書及其他數據知識產權簡要信息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騙取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不得非法翻印、涂改、倒賣、出租、偽造登記證書;不得利用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牟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將違法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二條 相關主體可以根據本辦法向登記機構提出異議或撤銷申請,但惡意影響登記、造成實際損失的,應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省各級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推動建立與數據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和流通使用規范,加強對數據知識產權流通使用全過程的指導,拓寬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運用場景,推動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與其它平臺的互聯互通,在保護數據登記主體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促進數據要素創新開發利用。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